Page 18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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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 如基金會、大型投資公司、境外投資公司、                           據客戶需求,提供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
               上市櫃公司…等 ) 因海外投資需求暢旺,該等                          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嗣於 98 年增加證

               法人多已編制專責部門負責投資管理,具一定                            券商得以信託方式為客戶進行財務規劃、執行
               規模及交易知識與經驗,其規模及專業度可堪                            或辦理資產配置。
               比專業機構投資人,又此類法人為使其資金及                                 為引導證券商提升信託服務功能,發展配

               投資之資產有專人管理,多已直接向外國保管                            合民眾生活各面向需求之全方位金錢信託及
               機構開立保管帳戶,並透過外國證券商投資交                            有價證券信託服務,於 111 年 11 月 7 日修正
               易。因應業者實際需求,證券商公會建議除專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將

               業機構投資人外,開放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                            原證券商兼營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僅
               產法人客戶亦可指定外國保管機構,以期透過                            得提供客戶投資理財型信託商品之限制,放寬

               此項業務鬆綁,便利客戶無須再透過外國證券                            至證券商得依客戶所需,提供及執行金錢信託
               商投資交易,改經由國內複委託證券商交易外                            及有價證券信託項下之各種信託商品,如安養
               國有價證券,以享有在地且即時的服務,另一                            信託、子女教育信託等,不以理財型信託商品

               方面,亦有助我國證券商維繫此類法人客戶之                            為限。截至 113 年底,全市場計有 10 家證券
               業務往來關係,拓展客戶範疇,提升複委託業                            商開辦信託業務,信託財產規模約超過新臺幣

               務動能,達到雙贏局面。                                     2,500 億元。
                   由於此類法人係直接向外國保管機構開立
               保管帳戶,且保管之款項及有價證券係屬委託                            ( 二 )  擴大證券商資產管理業務,以提升證券

               人資產,爰證券商公會初步建議不再對該等外                                  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服務效能
               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設限,惟應以委託人名                                 為擴大證券商資產管理業務,並經證券商
               義開設。另法人機構倘透過保管銀行帳戶代為                            公會提出相關建議,目前刻正研議於 114 年 6

               進行款項交割及有價證券保管,證券商應於與                            月底前透過放寬相關規定,以提升證券商辦理
               該等客戶締結之複委託契約明定交割款項之收                            財富管理業務之服務效能。茲說明如下:
               付及外國有價證券保管相關權益事宜及投資紛                            1.  研擬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辦理高資

               爭之處理事項,俾利雙方權益義務有所遵循。                               產客戶業務,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
                   本項建議事項因涉及「複委託管理規則」                             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之修正,後續金管會將依據行政程序徵集外界                                 金管會於 110 年 5 月 31 日以金管證投字
               意見後綜整評估,據以辦理後續事宜,預計於                            第 1090147633 號令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
               114 年底完成修法程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性質」之境外基金,對高資產客戶進行銷售及
               二、 擴大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                                  諮詢。嗣於 110 年 8 月 13 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2907 號令開放證券商得以複委託方式
               ( 一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開放情形                         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
                   金管會前於 94 年開放證券商辦理財富管                        外基金。之後為持續推動我國高資產客戶財富

               理業務,針對高淨值客戶,透過業務人員,依                            管理業務,金管會於 111 年 8 月 15 日發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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