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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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作業原則                  專區試辦業務項目                                     說明
                             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                      銀行於 2019 年 2 月即開放以自己擔任
                             之質借業務最高貸放成數不以五成為限                      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
                             且得再行質借。                                質借業務,惟現行證券商尚未開放自益
                                                                    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之不限用途款項借
                十九、( 六 )                                            貸,本次試辦開放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
                二十、( 三 )
                                                                    之客戶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
                                                                    保品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且比照
                                                                    銀行試辦借貸成數不以 50% 為限,增加
                                                                    客戶資產與資金之運用彈性
                             OSU 與 OBU 及 OIU 得依第六點第五款               在人員符合規定之專業資格條件及客戶
                十九、( 七 )     辦理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聯合開戶作                      同意下,得辦理聯合作業,例如一次性
                ( 註 )
                             業。                                     完成彼此高資產客戶認定作業。
                             證券商得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                      現行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就單一檔未具證
                             資顧問事業簽訂契約,銷售其引進未具                      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於國內僅
                二十、( 一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                      得委託一家投信投顧事業銷售,本項目
                ( 註 )
                             得經客戶同意以證券商自己名義辦理申                      開放證券商得與投信投顧事業簽約,銷
                             購作業。                                   售是類境外基金予高資產客戶。
                             已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相關規                      開放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
                             定經本會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                      資業執照之證券商,得申請第十三點外
                二十、( 四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換發營業執照之證                      部資產管理顧問 (EAM) 業務之試辦。
                             券商,得申請第十三點業務試辦項目
                             1. 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子                    1. 符合當地金融監理機關相關規範前提
                               公司之金融商品與服務,包括招攬開                       下,即得由本國證券商專區營業據點
                               立證券帳戶、銷售海外子公司金融商                       對專區客戶完成其海外子公司之金融
                二十一            品。                                     商品與服務。
                             2. 海外子公司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                    2. 海外子公司人員返臺在專區營業據點
                               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境外高資產                       人員陪同下亦可提供相關服務。
                               客戶提供前款服務。
               註:該類試辦業務合作對象之金融機構亦須進駐專區


               六、 入駐專區之效益                                            會將研議修正相關法規,讓專區外之據
                                                                     點得正式開辦相關業務。
               ( 一 )  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

                     除了進駐專區高雄市政府給予資源與行                         ( 二 )  跨業合作
                     政協助,相關租金、薪資補助對業者產                               本年 7 月 22 日專區正式揭牌第一波已

                     生成本節省之直接效益外,業者得於專                               有 14 家銀行、6 家投信投顧公司、3 家
                     區內試辦業務,排除現行相關規範之限                               保險公司進駐,目前仍有多家金融機構
                     制,掌握業務先機。如試辦期滿顯示該                               在準備進駐,本次試辦為使金融業互相

                     試辦項目對市場發展具有正面助益,本                               創造更多串連合作,提供客戶更全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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