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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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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修正相關規章及調整相關電腦作業系統。預計 114 年將有首檔主動式 ETF 及被動式多資
                       產 ETF 掛牌交易。

                   (3)  預期效益及未來方向:此項開放可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商品,且平衡國內主動與被動基金
                       市場之發展,並拓展國內資產管理業者之業務動能,累積投信基金經理人主動投資管理之
                       資源及能力。後續金管會將視我國基金發展狀況,循序漸進鬆綁法規,促進資產管理業者

                       發展。
               2.  開放基金架構 REIT
                   (1)  推動背景:不動產投資信託可提供不動產所有者、經營者、投資者等主體間創造互利共贏

                       之局面,且促進資本市場與不動產市場之流通。我國於 2003 年發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允許 REIT 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近年為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

                       促進國內資產管理服務市場的多元發展,金管會參酌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之不動產投
                       資信託制度,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 ),開放 REIT 可
                       採基金架構發行,且與信託架構 REIT 併行,採雙軌制方式使營運架構更具彈性。

                   (2)  法制及監理架構調整
























                           行政院已於 113 年 3 月通過金管會重行擬具之投信投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法
                       案名稱修正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且函送立法院審議,待院會

                       三讀通過後發布實施。
                           法案修正重點包括:引入專業的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來管理 REIT,分離基金資產保管
                       及管理責任、新增不動產投信基金相關規範、開放基金架構 REIT 能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要求具備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的機構擔任專業股東等。另金管會已與財政部溝通並達成共
                       識,基金架構 REIT 與現行信託架構 REIT 負擔相同稅負。

                   (3)  修法效益:開放基金架構 REIT 可望提升 REIT 管理與運用效率、協助產業籌資與發展、提
                       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創造就業機會,亦可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加強投資人資
                       產安全保障,以及促進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發展及經營,

                       為國內資產管理業者所企盼,亦對增進資本市場發展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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