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8期
P. 26
24 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 二 ) 引導境內外資金委由投信投顧業管理 務,引導境外資金委由我國投信管理,臺灣前
本項係配合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推動留財引 已於 2010 年與盧森堡簽定 MoU,我國投信業
資政策,推動三項措施如下: 者已可擔任註冊盧森堡 UCITS (Undertakings
1. 鬆綁全權委託投資限制 (10%),鼓勵集團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資金全權委託投信投顧業管理 Securities) 之投資經理公司或次投資經理公
為增加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運用客戶委託 司;至於愛爾蘭部分,若我國投信業者擬擔
投資資產之操作彈性,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之 任註冊於愛爾蘭 UCITS 基金之次投資經理公
資金全權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擴大國內資產管 司,提供全權委託投資服務,依歐洲證券及市
理規模,金管會於 113 年 12 月 24 日修正「證 場管理局 (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 Authority,簡稱 ESMA) 規定,我國非屬歐盟
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下稱全委管理辦法 ) 國家,須與愛爾蘭央行簽署「另類投資基金經
第 17 條,放寬全權委託投資限制,刪除投信 理指令之合作備忘錄」(AIFMD MoU),始得為
事業及投顧事業所管理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 之,是以金管會刻正積極洽愛爾蘭央行表達我
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 國簽署 AIFMD MoU 之意願,以協助我國投信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之投資比例限制規 爭取國外全權委託業務。
定,且於 114 年 1 月 22 日修正「保險業與利 3. 協同政府基金提供委外代操資金之誘因
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現行政府基金辦理基金委外管理,有訂定
放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依全委管理辦法之交 申請業者資格條件,並開放國內外業者參與招
易限額及項目,以鼓勵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國 標,由得標者辦理政府基金代操業務。金管會
內資產管理業者管理。 持續與政府基金溝通,期可透過調整政府基金
金管會鬆綁上開法規限額,可為亞洲資產 的委外招標資格條件或委託額度等機制 ( 如將
管理中心創造四贏,一是壽險資金可委託利害 是否於臺灣設立據點、人員配置等因素納入考
關係人投信投顧事業代操投資,將國內保險資 量 ),提供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設立據點或區
金留在臺灣,二是擴大投信投顧全委業務與操 域中心更多誘因。
作彈性,以擴大國內投信投顧業資產管理規
模,三是壯大臺灣資本市場,四是讓優秀的主 二、主軸二、擴大外國資產管理業者投資
動操作經理人有更大舞台,具有留財及育才之
效果。 為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壯大資產管
2. 協助我國投信爭取國外全權委託業務 理計畫」之擴大外國資產管理業者投資推動策
截至 113 年底止,金管會共核准 38 家總 略,金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投信投顧業層面規
代理人,62 家境外基金機構,974 檔境外基 劃之措施,主係鼓勵外國資產管理業者在臺設
金,其中基金註冊地為盧森堡及愛爾蘭分別 立投信投顧業據點或設置區域中心,並透過
為 767 檔及 144 檔,合計佔境外基金總檔數 深耕等計畫引導外國資產管理公司挹注資源
94%。 於我國。
為協助我國投信業者爭取國外全權委託業 按金管會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增加對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