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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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 二 )  引導境內外資金委由投信投顧業管理                         務,引導境外資金委由我國投信管理,臺灣前
                   本項係配合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推動留財引                          已於 2010 年與盧森堡簽定 MoU,我國投信業

               資政策,推動三項措施如下:                                   者已可擔任註冊盧森堡 UCITS (Undertakings
               1.  鬆綁全權委託投資限制 (10%),鼓勵集團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資金全權委託投信投顧業管理                                Securities) 之投資經理公司或次投資經理公

                   為增加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運用客戶委託                          司;至於愛爾蘭部分,若我國投信業者擬擔
               投資資產之操作彈性,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之                            任註冊於愛爾蘭 UCITS 基金之次投資經理公
               資金全權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擴大國內資產管                            司,提供全權委託投資服務,依歐洲證券及市

               理規模,金管會於 113 年 12 月 24 日修正「證                    場管理局 (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                            Authority,簡稱 ESMA) 規定,我國非屬歐盟

               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下稱全委管理辦法 )                          國家,須與愛爾蘭央行簽署「另類投資基金經
               第 17 條,放寬全權委託投資限制,刪除投信                          理指令之合作備忘錄」(AIFMD MoU),始得為
               事業及投顧事業所管理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                             之,是以金管會刻正積極洽愛爾蘭央行表達我

               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                            國簽署 AIFMD MoU 之意願,以協助我國投信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之投資比例限制規                          爭取國外全權委託業務。

               定,且於 114 年 1 月 22 日修正「保險業與利                     3.  協同政府基金提供委外代操資金之誘因
               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現行政府基金辦理基金委外管理,有訂定
               放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依全委管理辦法之交                            申請業者資格條件,並開放國內外業者參與招

               易限額及項目,以鼓勵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國                            標,由得標者辦理政府基金代操業務。金管會
               內資產管理業者管理。                                      持續與政府基金溝通,期可透過調整政府基金
                   金管會鬆綁上開法規限額,可為亞洲資產                          的委外招標資格條件或委託額度等機制 ( 如將

               管理中心創造四贏,一是壽險資金可委託利害                            是否於臺灣設立據點、人員配置等因素納入考
               關係人投信投顧事業代操投資,將國內保險資                            量 ),提供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設立據點或區
               金留在臺灣,二是擴大投信投顧全委業務與操                            域中心更多誘因。

               作彈性,以擴大國內投信投顧業資產管理規
               模,三是壯大臺灣資本市場,四是讓優秀的主                            二、主軸二、擴大外國資產管理業者投資

               動操作經理人有更大舞台,具有留財及育才之
               效果。                                                  為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壯大資產管
               2.  協助我國投信爭取國外全權委託業務                            理計畫」之擴大外國資產管理業者投資推動策

                   截至 113 年底止,金管會共核准 38 家總                     略,金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投信投顧業層面規
               代理人,62 家境外基金機構,974 檔境外基                         劃之措施,主係鼓勵外國資產管理業者在臺設

               金,其中基金註冊地為盧森堡及愛爾蘭分別                             立投信投顧業據點或設置區域中心,並透過
               為 767 檔及 144 檔,合計佔境外基金總檔數                       深耕等計畫引導外國資產管理公司挹注資源
               94%。                                            於我國。

                   為協助我國投信業者爭取國外全權委託業                               按金管會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增加對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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