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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7 期 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重點介紹                                    53









               一、作業委外範圍



                   依委外注意事項第三條,證券商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作業,以下列委
               外事項範圍為限:
               ( 一 )  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資料

                     處理之後勤作業。
               ( 二 )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 三 )  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服務、客戶電子郵件之處理、電子通路客戶之諮

                     詢及協助,及電話客服專員服務。
               ( 四 )  內部稽核部分作業項目,但禁止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依前項規定,證券商常見之委外項目以系統之開發或是對帳單之寄送為主,除本條規定外,亦
               可參考主管機關問答集第三題所稱「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資料,如:與特定

               業務直接相關者;非特定業務直接相關但與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密切相關及非特定業務直接相關
               但與客戶資訊相關者。為利業者瞭解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可參考下圖做為判斷方式:





                             證券商作業委外程序







                             證券商營運項目委託                        是
                             外部廠商維運、資料                                     屬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
                             或作業委託第三方處                                         處理所列範圍
                                     理。




                                   否




                              受委託機構或廠商                  是
                              可以取得/接觸到客
                              戶相關資訊。

                                                        否                   非屬作業委託他人處
                                                                                   理範圍

                                            圖一 證券商作業委外事項架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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