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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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業務報導
開放創業投資事業得投資創新板
公司有價證券
蔡雯琪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五組專員
壹、前言
為扶植新創事業發展,鼓勵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之企業提早進入資本
市場籌資,證交所設置「臺灣創新板」( 下稱創新板 ),並已於 110 年 7 月 20 日開板。創新板股票
屬上市有價證券,創業投資事業為得參與創新板交易之合格投資人。
惟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9 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上櫃股票,以於集中交易
市場買賣原投資事業股票等方式為限,故創業投資事業除於標的公司創新板上市前已投資外,無法
參與創新板股票初次上市前之公開承銷及上市後有價證券買賣等。
貳、開放規定
考量創新板上市公司多為發展初期之新創事業,與一般上市上櫃公司有異,其產業特性與創業
投資事業多將資金投資於高風險、高成長之潛力事業或早期企業之現況相符,屬創業投資事業之投
資範疇。因此,為配合政府政策協助新創企業成長、擴大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範圍及活絡創新板市場
發展,本公會建議經濟部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9 條,增訂創業投資事業得投資創新板
上市公司有價證券。
本建議獲經濟部採行,於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發布「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9 條,增
訂創業投資事業得從事臺灣創新板上市公司之股票或轉換公司債之買賣,惟為分散創業投資事業風
險,訂定投資上限為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之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