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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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024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高投資人參與創新板之意願。
為強化監理,另增訂主辦承銷商應於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掛牌後,彙整主、協辦承銷商配售名
單資料,提供予證交所建檔,並向本公會申報各類配售對象之配售比例。
二、調整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承銷商自行認購額度
承銷商輔導新創企業於創新板掛牌,除於掛牌後需負保薦責任外,為展現承銷商對新創公司的
支持,以助於加強市場投資人認同度,現行要求承銷商辦理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應保留承銷總數
之 5% 至 15% 先行自行認購。
配合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承銷價格訂價成數之放寬,同時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
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調整承銷商自行認購額度之比例,考量申請創新板上市公司之投資風險較高,
承銷商宜有相當之風險承擔,爰仍維持保留部分額度由承銷商自行認購之規定,惟認購額度調整為:
( 一 ) 經登錄興櫃交易之創新初次上市案件:取消自行認購部位。
( 二 ) 未經登錄興櫃交易之創新初次上市案件:應保留承銷總數之 5% 至 15% 自行認購。
三、調整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一般板之承銷方式
創新板上市公司發展至符合一般板掛牌標準而申請轉列時,係其他一般投資人首次可以參與認
購之機會。為增加一般投資人參與認購之方式,且考量承銷競價拍賣制度施行多年,已為市場各類
型投資人所接受,本公會於 112 年 9 月修正「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
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明訂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一般板之承銷方式,應採部分競價
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且公開申購額度為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 20%。
四、修正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及轉列一般案件之穩定價格措施
配合證交所調整創新板初次上市時採首五日無漲跌幅及轉列一般板時採 10% 漲跌幅限制,本
公會於 112 年 9 月修正「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 ( 櫃 )
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比照一般板初次上市 ( 櫃 ) 案件規範,增訂承銷商辦理創新板
初次上市案件,應與發行公司簽訂協議,由發行公司提供已發行股票供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
與股東約定掛牌後閉鎖期內不得出售持股、承銷商不得以低於承銷價賣出持股等各項穩定價格措
施,同時刪除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一般板時應執行穩定價格措施之規定。
參、結語
為支持新創公司發展,創新板開板迄今,證券承銷商已成功輔導 10 家公司於創新板掛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