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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10 期 「推動亞洲創新籌資平臺 (AIC)」 15
一、 精進創新板交易及上市制度 年或二年,俾吸引外國企業來臺掛牌。
衡平各板塊交易制度,繼 112 年度調整 三、 鬆綁一般板上市櫃制度及上櫃股票
創新板股票得為信用交易、借券及款項借貸交 信用交易標準
易、114 年度起全面刪除合格投資人限制及開
放盤中零股交易後,近期再調整創新板股票自 針對資訊軟體業,鬆綁集保人員範圍 ( 持
114 年 11 月 17 日起得列入當沖交易標的,自 股 5% 以上未滿 10% 之股東、以專利權或專
此,創新板除應簽署風險預告書外,交易制度 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股 0.5%
與上市櫃一般板趨近一致,另並鬆綁投信基金 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毋須集保 )、公開說明
投資創新板股票額度與上市一般板相同,引導 書揭露與承銷查核程序,使其比照一般產業規
資金投入,提升交易活絡度及市場流動性。 範,降低法遵與行政成本。另修正股票上櫃交
此外,衡平各板塊獲利條件對董事、監察 易滿 6 個月且無價量異常或股權集中,即可
人及大股東強制集保規範,並促進公司申請上 取得信用交易資格,以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工
市意願,符合上市一般板獲利條件之本國公司 具,提升市場流動性。
申請創新板上市,股票集保期間自二年縮短為
一年;且為提升創新板市場國際競爭力,本次 四、 轉板機制彈性化
亦大幅度精簡合規成本,創新板本國公司符合
上市一般板獲利條件者,可免除三年之承銷商 臺灣資本市場板塊層級明確,但因應企業
保薦,且為衡平國內外規範,創新板本國公司 因不同成長階段的定位,有轉換掛牌板塊之需
上市後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亦由 求。因此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供企業選擇掛牌
三個會計年度縮短為一個會計年度。 之機制,企業在上市一般板、創新板及上櫃板
任一掛牌滿一年後,即可基於自身營運需求,
二、 外國企業籌資規範的國際化銜接 並符合目標板塊掛牌條件,申請轉至其他板
塊,提供「多板塊由企業自主選擇」的設計,
為了提升臺灣資本市場國際化程度,吸引 使企業可易尋找最適掛牌市場。
國際企業來台掛牌,並衡酌台灣之地緣政治風
險,優化創新板及上市櫃一般板外國企業 (KY) 五、 推動國內新創企業進入「創櫃板」
掛牌制度,針對主要營運地或股東結構非屬陸
港澳地區持股逾 30% 或具控制力之外國企業, 為響應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之政
將原本應「臺籍董事過半且臺籍獨立董事至少 策目標,櫃買中心 2025 年 1 月推出「創櫃板
二席」的要求,調整為僅需設置「至少二席臺 plus」新制,透過健全輔導機制,積極協助中
籍獨立董事」,大幅降低外國優質案源 ( 如東 小微企業進入創櫃板。主要措施包括 ( 一 ) 資
協、日本、美國企業 ) 進入臺灣市場的技術障 源鏈結:增加承銷商、會計師公會及聯合會計
礙,另外,承銷商保薦期間及上市櫃後申報會 師事務所、創投公會及所屬會員、私募股權投
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均由三年縮短為一 資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為推薦單位,以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