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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9 期 國際間推動接軌永續揭露準則
(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 近期發展狀況及我國因應做法 25
表或管理風險與機會時,應使用各種內部和外
部資料來源,如風險管理流程、行業經驗以及
外部報告和統計資料,這些資料應是可以合理
獲得且不需過度成本或投入的。企業無需耗費
過多資源去搜尋資訊,應根據具體情況衡量成
本和效益,並且可根據變化的情況調整評估方
式。例如,企業在評估氣候風險 ( 如颱風、洪
水等極端天氣 ) 對財務影響時,可利用公開的
氣象資料進行評估;而在衡量溫室氣體範疇 3
排放時,則可依據可得的價值鏈內前期資訊、
產業平均數據或排放係數進行估算。又依準
則 S2 第 18 及 B6 段,在揭露氣候相關風險或
機會的預期財務影響時,企業應根據其可取得
的技能、能力和資源來選擇適當的方法。如果
企業缺乏足夠的技能或資源來提供量化的財務
影響資訊,則無需提供這些量化資訊,而是應
根據規定提供相關的質性資訊。企業在進行氣
候情境分析時,應考量內外部的資源,這些資
源將影響所需的成本與投入程度。即使無法提 圖 6 彙整 IFRS S1 及 IFRS S2 可適用比例原則
供精確的量化數據,企業仍應揭露所有可佐證 資料來源: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專區 / 實務指引
的合理資訊,並且在缺乏足夠技術或資源的情 及問答 / 實務指引及範例 https://isds.tpex.org.tw/
IFRS/front/#/main/practicalGuidance/PG_example
況下,採用質性方式進行披露。例如公司採行
因應策略係研發新再生能源,對其預期財務影
響,可能因公司尚無能力可靠估計未來產品銷 範疇 1、2 及 3 排放相關資訊,惟溫室氣體需
售量之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量化揭露;惟 蒐集相關內部及外部資訊,若無法即時取得實
公司雖無需提供該量化資訊,其仍應依 IFRS 際資料,可依過去經驗及現有數據依合理方式
S2 第 21 段之規定揭露相關質性資訊 ( 例如可 進行估計。另溫室氣體範疇 3 之計算對企業係
能影響之會計項目變化情況 )。 最大之挑戰,雖可依 IFRS S2 指引,採用次
級資料 ( 如使用資料庫 ) 之產業平均數估算範
四、 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取得困 疇 3,惟未來仍需持續與價值鏈之廠商協調提
難,將徵詢外界意見討論延後揭露 供初級資料 ( 如直接提供排放量或提供活動數
時程與配套協助措施,暨是否允許 據 ),以提升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品質。為減輕
採用 ISO14064-1 盤查方式 企業實務揭露之可行性,證交所已公告之《範
疇 3 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參考指引及常見問答
依 IFRS S2 規定,企業需揭露溫室氣體 集》及《範疇 3 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參考指引 ( 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