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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8 期 縮短 IPO 承銷案件承銷時程新制介紹 43
參、新制作業方式
一、承銷商應同時辦理競拍及申購公告作業
承銷商應於投標開始日前三日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公告及公開申購公告,並於投標開始日前
二日分別於競價拍賣系統及證券商單一窗口建立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案件之基本資料。
二、競拍及申購公告應揭露暫定承銷價格及實際承銷價格訂定事宜
承銷商應於投標開始日於日報及本公會網站刊登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公告,公告事項除包括現
行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作業事宜外,並應載明暫定承銷價格 ( 以主辦承銷商與發行人議定最低承銷
價格之一定倍數為之 )、實際承銷價格訂定日期及後續查詢方式、公開申購應繳存及扣款金額以開
標後之實際承銷價格為之等事項。
三、承銷商應於開標日確認實際承銷價格
承銷商應於開標日 (T)( 即申購第二日 ) 中午 12 時 30 分前於證券商單一窗口輸入實際承銷價格,
證交所於下午 1 時 30 分前於網站揭露實際承銷價格並傳送予經紀商,經紀商至遲應於申購截止日
(T+1) 揭示實際承銷價格。
四、經紀商申購價款扣款作業應以實際承銷價格為之
經紀商於公開申購第二日 (T) 自證交所取得實際承銷價格,於申購截止日 (T+1) 辦理公開申購
認購價款之扣款作業時,認購價款之扣款金額應以開標後之實際承銷價格為之。
五、IPO 案件未完成訂價之作業
IPO 及創新板 IPO 承銷案件如因合格標單數量不足不辦理開標者,承銷商應於投標截止日次一
日通知本公會、投標截止日次二日於日報及本公會網站刊登流標公告,經紀商應於投標截止日次三
日退回投標保證金及扣除相關作業費用後之投標處理費。另證交所於申購開始日 ( 即投標截止日次
一日 ) 通知經紀商取消公開申購作業,經紀商將不辦理申購第二日起之委託申購及後續作業。
肆、結語
以往 IPO 案件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時,係於競價拍賣開標作業完成後始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