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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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8 期 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                            41









               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按其認購價格百分之四十計算。另認股借貸之擔保品尚未匯撥前,客戶如有維
               持率不足且未於期限內補繳者,證券商得於新股 ( 擔保品 ) 發放後處分。



               參、 結語



                   本次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有助於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提供證券商客戶更多元
               化服務;滿足上市櫃公司員工及原股東認購公司新股資金需求,落實普惠金融並協助上市櫃公司籌
               資作業順利完成。開辦當日,即有客戶針對現金增資標的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認股借貸,並順利完成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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