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證券半年刊1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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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業務報導
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
黃玉玲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一組專員
壹、 前言
發行公司初次上市櫃及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依法部分應由員工、原股東優先
認購。現行員工、原股東若有資金需求,一般可向銀行借款或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惟證
券商尚無法提供融資或借貸服務。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提升投資人資金運用效益並滿足上
市櫃公司員工及原股東參與認購公司新股之需求,本公會建議比照證券金融事業認股融資業務,新
增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範圍包括「認股借貸」,開放證券商客戶得憑認股繳款書向證
券商申請借貸,並將認購之股份做為擔保品。
貳、 開放規定
本項建議業獲主管機關同意,並於 113 年 8 月 19 日核准證券商辦理認股融資業務。證交所隨
後於同年 9 月 5 日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並自 113 年 11
月 11 日起實施。
本次新增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開放具有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身分之證券商客戶,
認購發行人初次上市、上櫃,或已上市、上櫃後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並以其為擔保品 ( 認股借貸 )。
融通期限不超過三十日,但得於融通期限屆滿前申請轉換為半年型融通方式。發行人當次發行之新
股有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證
券商不得受理為認股借貸之擔保品。
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應於股款繳納截止日之前四營業日起至前二營業日提出申請。申請後應於新
股認購繳款截止日之前一營業日前,將認股借貸之自備款匯撥至其於證券商開立之交割專戶客戶分
戶帳內,由證券商代為繳納股款。融通計算標準按其認購價格百分之六十計算,但非屬得為融資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