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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10 期 櫃買股債雙引擎 共築企業成長動能                              31









               市轉為公開發行公司,致其未能符合現行我國                            三、 開放於境外募集與發行之外幣債券
               一般板國際債券發行人之資格條件。另現行外                                  得雙掛牌為專業板國際債券

               國企業或金融機構基於租稅規劃、資金調度與
               管理等考量,成立特殊目的公司 (SPV) 統籌發                        ( 一 )  推動背景
               行債券及管理資金已為常態,惟依現行主管機                                 依我國現行承銷制度,國際債券應透過具

               關規定,屬於他公司從屬公司之發行人須有實                            合格執照之承銷商依規辦理承銷作業,惟實務
               際營運行為,故此類 SPV 在實務上難以來臺                          上,若境內客戶未能全數認購時,常因國內承
               發行債券。綜合考量國際金融市場實務與我國                            銷商無足夠之境外客戶可供銷售,致發行案件

               債券發行制度,櫃買中心爰建議主管機關酌予                            僅得轉往境外募集與發行,並於國外交易所上
               調整相關制度。                                         市掛牌,或同期發行之債券僅有部分券次得於

                                                               我國上櫃掛牌之情形。考量盧森堡交易所、新
               ( 二 )  具體措施                                     加坡交易所等國際主要債券交易市場,並未
                   經通盤檢視相關規範,櫃買中心建請主管                          限制債券應全數於當地募集與發行始得上市,

               機關評估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6 月                        為提升我國債券市場之競爭力,並擴大證券
               1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6 號令,放寬                     商資產管理業務,以及促進商品多元化,爰

               外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資格條件,得由                            配合「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之「壯大資
               該外國金融機構或其持股母公司之股票於經主                            產管理計畫」,研議在符合櫃買中心所定條件
               管機關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作為判斷                            之前提下,開放部分或全部於境外募集與發行

               依據,並同步開放以募資或資金管理所需而設                            之外幣計價債券,亦得申請雙掛牌為專業板國
               立之 SPV,經母公司出具聲明承諾全額保證債                          際債券。
               務作為投資人保護措施,亦得為發行人。另櫃

               買中心亦建議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 二 )  具體措施
               證券處理準則」第 45 條明定外國金融機構之                               考量專業投資人已具備充分之專業知識與
               分支機構得以總括申報方式辦理申報生效,以                            交易經驗,可評估及判斷投資與交易風險,爰

               利發行人完善法令遵循。                                     參考國際主要債券交易市場實務,以現行制度
                                                               為基礎,規劃在符合現行發行人資格、債券發

               ( 三 )  推動效益                                     行條件、銷售對象限制與資訊申報義務等規範
                   透過放寬外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與他                          之前提下,開放部分或全部於境外募集與發行
               公司之從屬公司之資格條件,可擴大潛在發行                            之外幣計價債券,亦得以發行總額向櫃買中心

               人基礎,並有助於促進我國制度與國際市場實                            申請為雙掛牌之國際債券,以兼顧市場管理之
               務接軌,復以總括申報制度強化發行人籌資彈                            一致性。另考量此類債券係部分或全部於境外

               性與市場運作效率,盼能吸引更多具國際知名                            募集與發行,為保障我國承銷商權益並強化市
               度與良好信用條件之金融集團或企業來臺發行                            場監理,爰採取差異化管理,並同步訂定相關
               一般板國際債券,提升市場發行人多元性,並                            配套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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