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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會半年刊 第 7 期
                                 電子簽章 2.0 時代來臨!睽違 20 年修法重點解析,帶你掌握數位簽署新趨勢                                   15









               四、 調整經相對人同意之要件                                  六、 考量未來電子簽章國際對接之機會



                   實務使用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不一定有                               我國政府長期參與「臺歐盟貿易暨投資對
               相對人,不宜將「經相對人同意」作為所有電                            話會議」,了解到為幫助企業減少跨境貿易障
               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之使用前提。因此新法並未                            礙、降低貿易成本,「電子簽章」為臺歐數位

               要求所有應用情境下,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                            貿易便捷化之關鍵議題。
               章之前,必須取得相對人同意。                                       然而,鑒於我國國際地位之特殊性,對外
                   但為兼顧數位化需求與社會包容,考量在                          交流合作不以簽訂國與國之雙邊或多邊協定為

               有相對人的應用情境下,相對人有數位落差可                            限,亦包含政府或民間技術交流之可能性,新
               能性,爰增訂第 5 條第 4 項規定,除相對人已                        法於第 16 條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

               積極表示同意者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                            前之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的前提下,除
               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之方式,給予其反                            舊法規定的國際互惠之外,特別再納入技術對
               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                            接合作。所謂的技術對接合作,舉例來說,當

               採用電子形式。                                         雙方憑證機構符合我國與外國共同建立或認可
                                                               之技術標準,並通過一定認證機制,就能互相

               五、 減少公告排除《電簽法》適用之可                              信賴雙方憑證機構所發憑證之有效性。
                     能性
                                                               七、 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電子簽章應用

                   舊法條文容許行政機關依公告排除電子文                                情形
               件或電子簽章之適用,加上舊法並未要求行政
               機關敘明排除理由,及定期檢視是否仍有排除                                 為促進電子簽章應用,新法第 19 條要求

               之必要,導致實務上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做
               簽章之情況高達二千多例,與本法促進電子化                            成調查或研究報告,以利掌握我國電子簽章應
               政府及電子商務之規範目的不符。考量民間使                            用情況。

               用電子簽章日益普及,行政機關亦應與時俱
               進,不應利用「公告」單方面排除電子簽章及                            貳、 新法強化數位簽章法律效力,保

               電子文件適用,爰新法刪除得依公告排除適用                                  障證券商網路下單與股東投票安
               之部分,僅保留得依法律排除適用及就應用技                                  全性
               術與程序另為規定或公告之部分。

                   然而,考量各類司法程序有其法律規範目                               網路交易涉及到財產的移轉,許多人對於
               的與訴訟要件特殊性,故依新法第 1 條第 2 項                        網路電子交易,是否具備安全性與可信度,抱

               規定,若司法院與法務部認為有些司法程序不                            持高度疑慮。而數位簽章能連結及識別簽名
               適用《電簽法》之規定時,另由司法院或法務                            人、偵測簽名所依附文件之改變,且具經主管
               部公告之。                                           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具一定程度

                                                               公信力,相較於一般電子簽章,數位簽章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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