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證券半年刊1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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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4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電子簽章平臺的市場價值為 52 億美元,且估                          二、 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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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至 118 年將高達 186.4 億美元 。全球電子
               簽章常見應用領域包含:銀行、金融服務與保                                 為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二者關係明確,
               險、政府、資訊技術與電信、健康醫療、法律。                           爰修正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明定數位簽章為電
                   我國之《電子簽章法》( 下稱電簽法 ) 於                       子簽章之一種類型,「數位簽章」除了需符合

               91 年 4 月 1 日施行,為符合現今社會之期待,                      電子簽章之定義,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因應電子技術與其應用之變遷,並確保電子                             運用了演算法和加密技術,多了一道驗證手續
               簽章之安全,數位發展部 ( 下簡稱本部 ),自                         以與未具憑證機構簽發憑證之其他電子簽章區

               112 年開始推動修正《電簽法》,致力塑造多                          隔。實際應用上,電子簽章如同傳統紙本時
               元電子簽章發展有利法制環境,普及電子簽章                            代的印章,而數位簽章使用憑證機構簽發之憑

               運用,新修《電簽法》已於 113 年 4 月 30 日                     證,該憑證如同傳統紙本時代的印鑑證明。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5 月 15 日經總統公布施
               行。本文擬介紹《電簽法》新法修正重點,以                            三、 區分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

               及在新法下如何打造可信任的數位化證券交易                                  發憑證之數位簽章效力強度
               環境,加速產業數位轉型與提昇競爭力。

                                                                    數位簽章為實務上常用之電子簽章,因能
               壹、 《電簽法》新法七大重點                                  連結及識別簽名人、偵測簽名所依附文件之改
                                                               變,且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具一定程度公

               一、 明示電子與紙本具同等功能                                 信力。
                                                                    為區別其他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之法律效
                   鑒於以往大眾對書面文件及簽章改採電子                          力,以鼓勵消費者選擇採用費用及複雜度較高

               形式之效力,常有疑慮,新法參酌國際立法                             之數位簽章,業者亦可因應消費者不同信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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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新增條文第 4 條「電子文件、電子簽章」                         全強度需求提供服務,有助於新興商業模式發
               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使                             展,新增條文第 6 條明定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

               「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                            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推定為本人
               簽章」具同等功能。故實體文件及實體簽章足                            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使數位簽章在訴訟上

               生法律效力者,其以電子形式為之,自應與該                            有更強的的證據力與未具憑證機構簽發憑證之
               實體文件或實體簽章發生同等效力,不得僅因                            電子簽章有別,且能減輕數位簽章使用者在訴
               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訟上的舉證負擔。






               1    E-signature Platform Market Size & Share Analysis - Growth Trends & Forecasts (2024-2029), Mordor Intelligence, https://www.
                  mordorintelligence.com/industry-reports/global-e-signature-platform-market (last visited Aug. 1, 2024).
               2    例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模範法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美國聯邦全球與國家商務電子簽章法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韓國電子簽章法、
                  歐盟 2014 內部市場電子身分識別與可信賴電子交易服務規則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July 2014 on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 for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1999/93/EC)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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